碧螺春成香烟商标悬念再起

碧螺春成香烟商标悬念再起

 

浙江人提出商标异议复审

碧螺春能否成香烟“商标”?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香烟注册“碧螺春”商标案风波再起,记者昨天从吴中区洞庭(山)碧螺春茶叶协会获悉,他们已收到由苏州市茶叶行业协会转来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浙江孙姓商人对国家商标局“不予‘碧螺春及图’申请注册香烟商标“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并被受理。碧螺春这块金字招牌会不会成为香烟商标变数再生。

2003年12月,原苏州市茶叶协会会长汤进红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发现,“碧螺春”这块金字招牌被一个姓孙的商人申请注册成烟草商标,已经通过了初步审定,并开始在网上公示3个月。时间紧迫,苏州市茶叶协会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商标官司”。直到2008年底,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最终裁定:碧螺春为我国知名的茶叶品种名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烟草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原料产生误解,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烟草类碧螺春商标不予注册,苏州人终于松了一口气。然而2009年1月7日,对裁定不服,孙姓商人递交了异议复审申请书,就商标局认定的事实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碧螺春”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但并不是烟草、雪茄等商品或者其原料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存在所谓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解。同时,碧螺春作为一种茶叶名称,并无其他特别含义,因而使用在香烟过滤嘴、打火机、烟草等商品上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面对孙礼盛提出复审的理由,曾受委托为苏州打这场“商标官司”的苏州新苏商标事务所唐建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碧螺春”这一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茶叶所具有的保健功能早已为人所熟知,烟草对人体产生危害也是一种常识,以“碧螺春”这一名茶的名称作为烟草制品的商标,极易使人误解为该种烟草制品含有碧螺春茶的成分,因而对人体危害较小。此外,烟草制品商标的注册还将对“碧螺春”这一名称造成淡化,从而对具文化特色的历史名品的合理发展和提高竞争力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苏州市茶叶行业协会需在收到通知的三十天内做出书面答辩。吴中区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郑志光告诉记者,早在2003年“碧螺春”商标抢注事件发生后,吴中区政府就紧急召集质监、工商、农林等部门,专题研究进一步保护、使用“碧螺春”商标的具体办法,在对已进入初审公告程序的商标提出异议,并将尚未被申请的“碧螺春”进行补救注册。接下来,吴中工商将会同洞庭(山)碧螺春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应对,主张自己的权利。

将碧螺春这一名茶注册为香烟等商品,让人很难接受。这对所有喜爱碧螺春茶的人来说,不仅仅是种心理上的尴尬,更是对茶文化的一种亵渎。而对数以万计碧螺春茶农来说,更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一种伤害。刚刚给4年担忧画上一个句号的汤进红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又生出了新的担忧:“应尽快在规定时间、通过专业途径进行归纳总结并提交答辩书。在没有最终裁定前,碧螺春会不会成为香烟商标的变数很多,如果不认真应对,很可能前面的努力都付之东流。”(沈红娣李云洁)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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