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市和平区法院就一起9月1日前提起的“QS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销售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商品且冒用其他商品QS标识,构成欺诈,判其双倍返还消费者。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宣判的“QS第一案”。
事件回放
“欣情茶”竟是调料编码
涉案商品叫做“立顿欣情茶”,这种商品由茶和各种花等配制而成,包装上称“花香诱人,感受心灵的平静和愉悦”。本案原告于女士说,她就是看到这个说法才买的这种“茶”。今年3月17日,于女士在本市沃尔玛和平路分店买了一盒“立顿欣情茶”,其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8月5日”,同时,包装上还有“食品安全准入证”以及QS标识QS:3116 0307 0001。
回到家后,于女士登录食品质量安全网查询时却意外发现,这个QS号码竟然是一种调料的编号。于女士感觉被骗了,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沃尔玛和平路分店退还货款15.5元,并赔偿15.5元。同时,她还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索赔货款的10倍赔偿。今年3月18日,此案在和平区法院立案。
开庭审理
是否欺诈各执一词
8月27日下午,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超市方称,这个标识不是他们贴的,是生产方贴上去的,是生产方失误,贴错了标识。即使有问题,也不是超市的责任。而且,被告认为,“立顿欣情茶”是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更重要的是,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2008年以前生产的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新纳入市场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加印QS标识,均不在查处范围内。因此,被告方认为,其出售的QS标识“粘贴错误”的“立顿欣情茶”,不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况。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方的代理人认为,商家有义务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严格检查,并非如被告所说,QS标志是生产方所贴,与己无关。同时,原告方还指出,涉案许可证显示取得许可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日,而原告所购“立顿欣情茶”的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8月5日。由此原告认为,“立顿欣情茶”一直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并冒用了调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标识。
虽然此案的受理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之前,但法院还是判决消费者胜诉。和平区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立顿欣情茶”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然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QS编号的发证时间是2007年12月2日。被告辩称其出售的“立顿欣情茶”QS标识粘贴错误,不具有说服力。被告向消费者出售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冒用其他商品QS标识的商品显然是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对于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10倍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因上述法律目前还没有颁布实施,不予支持。
新闻链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今年9月1日实施,此举令人们更加了解食品的QS编码。要想知道一种食品是否取得了安全许可证,只要登录国家官方网站查一查就知道了。其实,QS编码并非新事物,《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只不过更加强化了它的实施,而此前的诸多法律法规中,这种制度早已存在。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