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叶行业自律公约(2009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茶叶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整体利益,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和相关服务的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为茶叶行业的成员(以下简称行业成员)。所有行业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茶馆分会应结合自身特点,适时制定相关的公约分则和自律要求,作为本公约的补充文件在行业分会共同遵守。
第四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的会员、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纪守法。行业成员生产和经营茶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规范市场。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七条 讲求诚信。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八条 提倡文明。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九条 加强团结。开展合作,和谐共处,注重商德,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条 弘扬茶祖精神。茶祖精神的精髓就是“心忧天下,敢为人先”。既要“心忧天下”,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优质为尚,以诚信为本,又好又快地发展茶叶产业;又要“敢为人先”,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湖南茶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制止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并向协会如实反映。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二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茶叶产品:
(一)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茶叶(无QS标识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茶叶;
(三)侵权产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茶叶。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明示标准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顾客。
第十五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七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八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二十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茶叶贸易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湖南省茶业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茶叶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处理意见,应报湖南省茶业协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茶叶贸易委员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茶叶贸易委员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茶业协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茶业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茶叶贸易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须经湖南省茶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湖南省茶业协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湖南省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茶叶贸易委员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湖南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