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品QS标志竟代表调料 消费者认为遭欺诈告商家
添加时间:2008-08-31
出自:哈瑟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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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购得一盒“立顿欣情茶”,但随后发现其上加贴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Quality Safety)编号有误,其代表的竟是一种调味料。消费者由此认为商家构成欺诈,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据提出“退一赔一”的诉请外,还以《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据要求赔偿10倍货款。前天下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于某诉称,今年3月17日,她在沃尔玛和平路分店购买了一盒“立顿欣情茶”,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但其后,她在国家食品安全网上发现,“立顿欣情茶”包装上加贴的QS标志有误,其许可编号代表的并非茶类产品,而是一种调味料。由此,原告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退还货款15.5元,并赔偿15.5元,同时按货款的10倍赔偿155元。而10倍赔偿请求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草案)》。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方提出,QS标志并非他们所贴,而是由生产方加贴的,即使有问题,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并提出,“立顿欣情茶”本身已取得了市场准入许可,与案件涉及的调味料的QS标志同属于一家公司,是生产方失误,贴错了标志。而生产方的工作过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同时,被告方提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对28类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进行查处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据此,被告方认为,己方无故意欺诈,也无质量问题,所以不能“退一赔一”,而原告所提的10倍赔偿更是没有依据,由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当庭,被告提供了两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茶类产品和调味料的QS标志同属于一家公司。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方的代理人认为,商家应对所售商品进行严格检查,并非如被告所说,QS标志是生产方所贴,便与己无关。而被告方认为,对经营者的义务不能苛刻、不能扩大化,被告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的产品都一一检查。辩论中,原告方还就茶类产品取得市场准入许可的时间提出疑问,因为许可证显示取得许可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日,而所购“立顿欣情茶”的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8月5日。由此原告认为,“立顿欣情茶”一直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并冒用了调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标志。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的质疑,被告称,许可证是发给生产方的,生产方是在得到许可后补贴了QS标志。
庭审中,原告方的代理人对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10倍赔偿诉请的解释是,虽然知道这一诉请很难获得支持,但还是要坚持,其目的是为了告知消费者,正在进行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商家的惩罚力度。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律链接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原告于某诉称,今年3月17日,她在沃尔玛和平路分店购买了一盒“立顿欣情茶”,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但其后,她在国家食品安全网上发现,“立顿欣情茶”包装上加贴的QS标志有误,其许可编号代表的并非茶类产品,而是一种调味料。由此,原告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沃尔玛和平路分店退还货款15.5元,并赔偿15.5元,同时按货款的10倍赔偿155元。而10倍赔偿请求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草案)》。
法庭上,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方提出,QS标志并非他们所贴,而是由生产方加贴的,即使有问题,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并提出,“立顿欣情茶”本身已取得了市场准入许可,与案件涉及的调味料的QS标志同属于一家公司,是生产方失误,贴错了标志。而生产方的工作过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同时,被告方提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对28类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进行查处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据此,被告方认为,己方无故意欺诈,也无质量问题,所以不能“退一赔一”,而原告所提的10倍赔偿更是没有依据,由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当庭,被告提供了两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茶类产品和调味料的QS标志同属于一家公司。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方的代理人认为,商家应对所售商品进行严格检查,并非如被告所说,QS标志是生产方所贴,便与己无关。而被告方认为,对经营者的义务不能苛刻、不能扩大化,被告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的产品都一一检查。辩论中,原告方还就茶类产品取得市场准入许可的时间提出疑问,因为许可证显示取得许可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日,而所购“立顿欣情茶”的生产日期却是2007年8月5日。由此原告认为,“立顿欣情茶”一直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并冒用了调味料的食品安全准入标志。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的质疑,被告称,许可证是发给生产方的,生产方是在得到许可后补贴了QS标志。
庭审中,原告方的代理人对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10倍赔偿诉请的解释是,虽然知道这一诉请很难获得支持,但还是要坚持,其目的是为了告知消费者,正在进行审议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商家的惩罚力度。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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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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